原告戴某1、戴某2与被告戴某3、戴某4及第三人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厂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1、戴某2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戴某3、戴某4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第三人水泥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1、戴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不动产因拆迁所得的全部收益中两原告各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父母戴某甲、乔**分别于1992年9月20日、2008年5月29日因病去世;父母另有三儿子戴某乙于1994年10月16日去世、幼子戴某丙幼年时夭折,未育有子女。父母生前均系水泥厂公司的职工,母亲乔**以其个人名义承租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不动产,并以其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约》并办理了《租赁证》;父母去世前均未留有任何遗嘱、遗...(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