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房屋因被征收,2017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房屋被征收的规划年度计划、调查摸底情况、征收补偿资金的开户情况等内容。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申请后,其下属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同年9月22日作出《关于孙**、叶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针对原告的申请内容分别进行答复。9月26日,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将《关于孙**、叶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开户许可证》向原告送达。另查明,开庭审理时,原告明确表示其向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与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办事处无关。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房屋被征收,原告有权向房屋征收人申请该房屋被征收的相关信息。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