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武*,男,1971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住山西省浑源县。
上诉人郭**因诉浑源县人民政府、浑源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与武尚杰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武*、一女武维,1992年武尚杰去世。1993年前,原告与两孩子共同居住在浑源县永安镇,1993年10月2日,原告与武*发生矛盾,后于当日带女离家出走到北京居住。1998年6月,两被告根据申请登记人为第三人武*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浑源县城关镇新华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武**、武尚志提供的两份证明以及浑源县房产所有权登记验证审核表(产权审核记录内容空白,取得方式为继承)等资料,为第三人武*颁发了第550号房屋所有权证。现武*于1999年1月19日将本案诉争的第550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卖给了郭树琴。另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武*因坐落于××县...(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