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诉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公司)、湖南省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张**,被告大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8801.8元。2、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的损失为377746.3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被告开平公司向本庭提交答辩状称:1、《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载明了建设方将工程款付到开平公司,开平公司再及时转付给原告。建设方所支付的款项被告开平公司都转付给了原告。...(本文书还有2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