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建伟通过纪俊龙(另案处理)从刘*林(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卡号为62×××10、62×××79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分别骗取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居民林某、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居民曹*、河南省泌阳县官庄镇居民王*等三人共计48.8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与同案犯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建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建伟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建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建伟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建伟没有提出辩解与辩护意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建伟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建伟通过纪俊龙(另案处理)从刘*林(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卡号为62×××10、62××...(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