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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太原市杏*******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其他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19)晋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9-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王*王*王*因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下称杏花岭区政府)不履行房屋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因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被拆迁引起的安置补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市、县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引起的征收安置补偿,此情况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主体为征收人市、县人民政府;另一种是对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引起的安置补偿,此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主体为拆迁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对涉案集体土地进行过征收,被告也否认该事实,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集体土地性质至今未改变,故本案不存在被告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中涧河社区具有收回本村集体土地的权力。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该社区通...(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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