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邢**,女,196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住山西省夏县。
再审申请人王**因诉夏县公安局、夏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济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12月16日12时左右,在夏县瑶峰镇政府门前,原告因向时任村支书的第三人邢**索要其作为保洁员的工资一事,与第三人发生口角,并对第三人邢**实施殴打致其受伤住院。夏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询问、调取相关证据等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行政拘留措施已执行完毕。原告王**不服,于2017年3月15日向夏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