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卢**、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80元及利息187.2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1年零5个月期间利息),共计2267.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在二被告承包的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新华制药厂项目进行车间加固工作,工作地点位于石家庄市交口。被告一为被告二的项目负责人,双方当时约定每天工资260元,原告共提供劳务8天。被告拖欠应得劳...(本文书还有1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