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8年7月8日,中共武宣县委办公室、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某武宣县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2010年10月9日,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武宣县改造项目规划区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规定了城东路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大约252亩,拆迁范围内涉及拆迁的住户共102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共约29,300平方米,同时还规定了拆迁人是武宣县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被拆迁人是被拆迁范围内的陈*岭村部分村民、城东路沿线居民、单位和武南村民委部分村民以及有住宅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或土地合法使用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本文书还有2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