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冷*因与被上诉人邹**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1)分割双方共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公园水***小区**幢**号的房屋,该房屋应归上诉人所有;(2)上诉人按月支付孩子每月800元的抚养费;(3)上诉人享有对孩子一月四次、一次连续两天的探视权,探视期间上诉人有权单独与孩子相处,被上诉人不得干扰;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以房屋分割问题,被上诉人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不作处理,属于事实定性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该房屋分割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处理,而被上诉人存在转移房屋中的家具家电情形,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上诉人提起的是撤销诉讼,并非房屋分割之诉,该诉讼并不能解决...(本文书还有3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