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李**,男,其他情况不详。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和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龙市政府)、原审第三人李**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诉称,1995年潘**与东城镇太兴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一直由潘**经营耕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过和龙市公证处公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盖有延边州人民政府公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二十多年至今。和龙市政府于2018年10月10日为李**颁发吉(2018)和龙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785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潘**的相关权利。请求撤销和龙市政府为李**颁...(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