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5,男,1967年10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邱某1、邱某2、张*、邱某3、邱某4因与被上诉人邱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某1及其与邱某2、张*、邱某3、邱某4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上诉人邱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某1、邱某2、张*、邱某3、邱某4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邱某5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合法财产,当然包括房产,本案中邱某1的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应属于其遗产,当时并没有被征收,因没有遗嘱,该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邱某5独自侵占属于侵权行为,上诉人要求其返还遗产或份额并无不当,完全属于原审范围,无须另行起诉...(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