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乔**、胡**、徐**与上诉人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阿里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法民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乔**、胡**及徐**四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杨*,上诉人阿里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央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7日7时30分送至阿里人民医院救治,于2013年11月28日12时15分被宣告死亡。
2013年12月,经西藏阿里地区卫生局委托,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徐**的死亡原因作出了鉴定意见:即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左侧上、下肢等多部位损伤,引起创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10月,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针对阿里人民医院对患者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司法医学技术鉴定,其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阿里人民医院在抢救徐**过程中存在3项过错:1、徐**股深动脉破裂,未能探查和处理;2、用药不合理,加重患者病情;3、在诊断徐**为失血性休克后,未进行输血治疗,认定阿里人民医院对徐**的整个医疗处置过程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方自身因素。
根据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书,结合阿里地区卫生局医政科对徐**死亡原因的调查笔录、徐...(本文书还有5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