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张**,男。
上诉人张**等32人因诉安达市人民政府、安达市自然资源局、安达市二轻农牧机械厂、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8月1日对诉讼代表人张**、赵**、苑**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4年6月12日,原安达市任民工具厂经安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政办发(1984)60号文件批准予以关闭。1991年9月11日,经原安达市轻工业局批准,组建安达市轻农牧机械厂,1996年2月4日,安达市轻农牧机械厂到安达市房产管理处以工具厂更名为农牧机械厂的名义,将原安达市任民工具厂的厂房1439平方米变更登记为安达市轻农牧机械厂,并取得001974号、0022909号、0022911号、23130号(001973号)四本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原安达市任民工具厂职工在办理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发现原安达市任民工具厂的厂房被变更至安达市轻农牧机械厂名下,遂提起行政诉讼,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本文书还有1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