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农民。
原告张**,农民。
原告张**,农民。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男,1970年6月**日出生,特别代理。
被告梁**。
被告何*。
被告何*。
被告何**。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贵阳市花溪区溪北社区吉麟村村民委员会,住贵阳市花溪区吉麟村。
法定代表人彭**,职务:村主任。
原告何**、张**、张**与被告梁**、何*、何*、何**及第三人贵阳市花溪区溪北社区吉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吉麟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张**、张**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梁**、何*、何*、何*...(本文书还有1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