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1因与被上诉人朱*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1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朱*2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海嘉定工业区娄南村娄南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x号房屋)并非朱**遗产。1993年4月27日,朱*1与朱**签订的《调房协议书》,仅是将朱*1所有的xxx号房屋中的二上二下房屋及平房1间的使用权调给朱**,但该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始终是朱*1,故xxx号房屋的折迁安置对象应是朱*1、李**、朱**一家三口;2.即使xxx号房屋的二上二下房屋及平房1间系朱**的遗产,也应考虑朱**、陆**、朱**均由朱*1一家三口照顾,朱**无配偶、子女等情况,对朱*1多分,对朱*2少分或不分;3.本案所涉争议的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本文书还有4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