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6月30日,百众公司与建安公司下属建安集团二、三区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部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建安公司将建安集团二、三区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中的建安一、二、三、六区部分住宅楼屋面防水保温及烟道改造维修工程分包给百众公司,由百众公司施工,合同价款400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竣工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百众公司依约组织施工并完成全部工程,将工程交建安公司验收并交付使用。百众公司与建安公司进行预结算,建安公司为百众公司出具了加盖有公章的结算书,确认预结算工程款为303万元。到目前为止,建安公司仅向百众公司支付工程款815,390.80元,尚欠工程款2,214,609.20元。百众公司多次催要,建安公司以房产管理站欠付工程款为由借故推拖。另查:案涉工程确由房产管理站发包给建安公司,但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百众公司与建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百众公司系科技服务企业,无建筑工程施...(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