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男,1966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光公司上诉请求:1、吴**承担拖欠租金违约金98254.3元;2、吴**承担天然气管道建设费用121267元及利息损失17701.7元;3、吴**承担租金税费98095.66元;4、吴**承担中央空调费用18.2万元;5、吴**承担门头招牌押金1万元;6、吴**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吴**应承担拖欠租金违约金98254.3元。星光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吴**拖欠租金451152.08元无异议。但一审判决对吴**拖欠租金违约金98254.3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以后违约金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不予支持确有错误,星光公司对此有异议。因吴**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金。2、吴**应承担天然气管道建设费用121267元及利息损失。租赁合同约定按现状交付房屋,在租赁房屋交付以后,吴**因经营需要要求星光公司代为建设天然气管道产生的施工费用121267元及利息损失17701.7(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以后利息损失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吴**作为受益人应依法承担天然气管道施工费用及利息损失。3、吴**应承担租金税费...(本文书还有5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