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邱**、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2016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鼎信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虽为合肥市南岗街道国道路**号,但其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地址均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号创新产业园**栋**层**层,隶属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故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并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6)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后邱**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于2018年8月13日以(2018)皖01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作出了(2018)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邱**、鼎信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上诉人鼎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上诉请求: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鼎信公司立即向邱**支付案涉工程利润分成款及资金占用费分成款共计1068.0043万元,扣除鼎信公司已支付40万元,应为1028.0043万元(具体计算方法:1...(本文书还有24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