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及原审第三人杨**关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7)桂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7)桂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应在粤w×××××号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33426元给被上诉人谢**”;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谢**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车辆驾驶人谢**在发生事故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存在逃逸情节,根据商业险条款,上诉人应在承保的粤w×××××中型自卸货车的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责,原审判决上诉人在粤w×××××中型自卸货车的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谢**属逃逸行为为由,认定上诉人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谢**辩称,1.被上诉人在发生事故时并不知情,所以驾车驶离现场,接到交警部门调查询问时,自觉到交警部门处理,并垫付第三人医疗费用,因此被上诉人不存在逃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逃逸;2.上诉人主张适用...(本文书还有5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