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叶**、北海海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北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6)桂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北海海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桂05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6)桂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本院进行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廖慧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燕、黄小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梁**,被告北海海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财保北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经济...(本文书还有4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