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诉被告吴**、第三人肖**、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慧翔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庞茗茜、黄小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郭**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肖**、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继续对肖**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号南方科技大厦**层b4号房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3)字第0171**号]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顾**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7)桂...(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