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李**单独在网络上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况如下:
1、2018年3月18日至26日,被告人李**通过微信(微信×××d,微信名:魏**)向一微信好友(微信号*******,真实姓名白*乐)出售刘**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户籍信息、车*、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共计获利2200元。
2、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李**通过微信(微信×××d,微信名:魏**)向一微信好友(微信号×××w,真实姓名张某2洪)出售陈*利的位置信息、手机定位信息等,共计获利1500元。
经鉴定,从李**的硬盘内检出符合身份证号码规则的记录共180139条(已去重)、符合手机号码规则的记录共31条(已去重);从李**的编号为20186llmp01手机中检出符合身份证号码规则的记录共517条(已去重)、符合手机号码规则的记录共210条(已去重);从李**的编号为2018611mp02检出符合身份证号码规则的记录共173785条...(本文书还有16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