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诚公司)与被告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公司)、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医药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被告医药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16372.78元及利息6982元(实际利息计算:以116372.78元为本金,按年息6%计付,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二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二被告的共同责任变更为: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向原告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2016年6月,双方签订《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本文书还有3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