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医药集团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事实理由不清,将二被告混淆,二被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此案中被告依据独立的财务自由权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二被告彼此债务不存在连带关系。被告医药集团公司未支付货款是因账户被冻结,并非主观原因不支付货款,且有支付货款的能力。合同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医药股份公司辩称,1、对原告与被告医药集团公司的买卖合同不知情,因此数额不能核实。2、被告医药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被告医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但是发起设立后,被告医药股份公司独立行使权利,开展业务,与被告医药集团公司不是相同的,是各自独立的。被告医药集团公司对被告医药股份公司没有控制权,被告医药股份公司也不控制被告医药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医药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医药股份公司的诉请。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具有药...(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