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后,经审理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永冷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湘1103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湘11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仍然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湘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7)湘11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湘11民终****号民事判决和(2016)湘1103民初第****号民事判决,指令本院重新审理。本院收...(本文书还有4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