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魏*、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大观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吴**,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称,2005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李*、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70000元用于购买房产,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签订合同时贷款年利率为5.3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逾期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被告李*以其购买的位于惠济区××岸××号思念果岭山水—睦府**号楼**单元**层东北的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魏*出具声明,承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保证人为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至2037年2月20日止。...(本文书还有2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