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宏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宏辉公司支付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48元、绩效工资16676.43元(13842.9元+2833.53元),并为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协助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陈述多处与事实不符(一)一审判决遗漏了“2015年11月11日王**(宏辉公司负责人)向四〇四医院曾科长发信息称病床最快本周*发出,下周*到货,曾科长回复好的”的事实涉案两份购销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交货时间应为2015年11月20日对方收到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因此,并不存在延迟收货一审法院还遗漏了《通知》能证明王*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二)一审判决对“因延迟发货,四〇四医院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宏辉公司交付其采购的病床等医疗物资”的陈述有误,2015年11月19日是三方交验的时间而非到货时间,此事实有证人出庭、考勤记录等证据佐证因此,王*并非违反规章制度,更未给宏辉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三)一审判决认定宏辉公司2015年11月27日召开大会开除王*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严重不符宏辉公司制作了虚假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是电脑打印件,没有任何人的签名宏辉公司从未开过公司大会,11月27日当日,所谓的此次会议主持人王**以及记录人陈*丽在重庆并未在宏辉公司处,会议参加人程曦2015年11月尚未入职,此事实有考勤表、考勤记录表、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四)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23日,宏辉公司登报公告开除事宜,该段认定不完整,内容有歧义登报公告的内容显示王*2016年1月1日至今没有按照宏辉公司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宏辉公司决定按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旷工给予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此内容与2015年11月宏辉公司所称内容不一致,王*不存在旷工和违纪行为(五)一审认定宏辉公司向王*发放业绩提成16640.37元,已发放13806.84元,剩余2833.53元与事实不符双方均提交送货单,对于2833.53元未发放王*无异议...(本文书还有8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