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在与叶某2(被害人叶某1之妹)谈恋爱期间向叶某2借款人民币2.4万元。二人分手后,叶某2多次要求赵*归还借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18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赵*以偿还借款为名,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将叶某2约到其家附近,在随后发生争执过程中,叶某2因被赵*殴打,便将被打情况电话告知其兄叶某1及和**、和**。被害人叶某1接电话后向其朋友木树红借用云r×××××号汽车,约着木某一同驾车前往赵*家。到达现场后,叶某1将之前木树红放在车上的棒球棒带下车,并与赵*进行吵打。其间,赵*用催泪喷雾剂对叶某1等人进行喷射,并持短刀朝叶某1腹部捅刺一刀,致叶某1大网膜破裂、肠系膜下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经和**等人送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赵*通过电话请其姑父钱某代为报案,后在钱某陪同下携带用于作案的短刀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