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诉被告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邬**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应机,被告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邬**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父异母姐弟,原、被告的祖母邬*氏去世后,遗留下的房屋一间、宅基地一块、园地一块坐落在柳*县拉堡镇老街三巷39号(房屋面积为67.72㎡,四至为:东至邬*龄房、西至刘*容房,南至邬*戊房,北至天井;宅基地面积为102.24㎡,四至为:东至邬*龄宅基地、西至刘*容宅基地、南至天井、北至邬*氏园地)。邬*氏的独生子即原、被告的父亲邬*龄英年早逝,被继承人邬*氏的晚年生活全部由原告母亲和原告赡养。邬*氏去世前...(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