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戴*(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戴*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戴*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事实与理由:(一)其于2016年10月24日撤销了离职申请,戴*公司亦在10月26日以系统名义向相关人员及部门发送通知撤销其离职申请,因此其离职申请已经双方一致表示撤销而失效。戴*公司仍以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作为孕妇,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该继续履行的表示一经作出即有效,戴*公司没有决定权,其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双方劳动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戴*公司无决定权、无权拒绝。(三)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3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