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扶养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征询诉讼代理人意见,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定“被告李**在原告刘*住院后,于2018年初外出,未照顾原告刘*,也没有在经济方面给予帮助”是错误的。1、被上诉人刘*自200...(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