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翁**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文化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以“原告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沈阳音乐学院为被告,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原告在本案所提诉讼实质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之诉”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提起本案的案由是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一审裁定所称的追加被执行人之诉,而且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的依据是已生效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2执异****号...(本文书还有1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