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宋**、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称,2014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宋**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41**********028),合同约定:被告宋**向原告申请贷款118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万元整),用于购买位于金水区××南、××东瀚海北××商业中心××楼××商铺××套,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月利率7.095833‰,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本文书还有2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