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xx,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2010年5月,被告张**配偶张文洲与陈**合作承包芦邢庄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号楼和新蓝钻a区14号建设,从原告处购买钢材,原告依约向张文洲供应了钢材,但工程完工后,张文洲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钢材货款。原告于2015年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张文洲偿还原告钢材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992828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告张**与其第三人张文洲于1984年12月在封丘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该笔债务发...(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