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启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丰公司)与被告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朝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杜琼华、人民陪审员周*昌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原告法定代表人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9日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满,被告夏**仍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公开开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货款15,860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自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
原告启丰公司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多次在...(本文书还有1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