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被告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7年3月19日被告殷**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约定月息2分;2、2018年3月10日被告殷**及张菊芳向我借款30万元,因张菊芳是我妻子,故被告殷**应偿还一半借款即15万元及利息。
被告殷**辩称:1、本案两笔欠款系被告与原告妻子之间合伙经营养鸡场股权清算款,以及代为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2、对于45万元欠款,原告身份不适格;3、被告并非适格被告,本案债务人应为合伙企业,而非被告;4、两份欠款的利率过高,双方是合作关系,合伙人作为债权人,过高的利率对合伙经营有严重的损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