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刘**、刘**因与被上诉人韦*、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黔27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为:1、一审法院按照农村村民身份计算死者施**的死亡赔偿金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第一原审提交的贵阳市南明区永乐乡石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虽有一定瑕疵,但证明死者施**户籍所在的石塘村系城中村,应当视为贵阳市南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经济收入与消费水平与贵阳市市区经济收入及消费水平相一致,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第二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立法保护上也是逐渐趋于按照同一标准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另一伤者刘**的户口性质为城镇居民,死者施**的赔偿标准应当对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死亡赔偿金;第三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公安厅...(本文书还有4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