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郑州市泰合盈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市泰合盈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0年8月11日,原告和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按照其他商户签订《经营合同》的同等条件,原告作为租赁经营方租赁被告场地进行餐饮经营,地点为郑州市地一大道美食广场,期限为一年。原告达成协议后按照被告要求交纳了保证金、进场费、水电表押金、卡机押金、工装等费用,以及管理费、物业费、公摊费等相关费用。2010年10月18日,郑州市地一大道的所有人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因被告郑州市泰合盈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拖欠该公司租金、物业...(本文书还有1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