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张*、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张*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41**********063),合同约定:被告张**原告申请贷款116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陆万元整);用于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商铺××套;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月利率6.6625‰,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3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等事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而被告已多期未按合同约定偿...(本文书还有2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