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郑州瑞隆物资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郑州瑞隆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58850元(已扣除前期被申请人垫付25000元医疗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给被告郑州瑞隆物资有限公司拉货,在装货期间,被告郑州瑞隆物资有限公司的吊车司机因为卸货时没有放准把在车上装货的原告撞倒在地上,导致原告左锁骨多发骨折、左肩胛骨开放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胸6椎体骨折、肺挫伤等多处损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河南医学高等...(本文书还有3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