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1与被告朱*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7日、2019年1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朱*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朱*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朱*1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朱*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朱*2各半继承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弄xxx号**室、xxx号**室、xxx号**室房屋(以下分别简称**室**室**室房屋),并要求**室**室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朱***室房屋一半折价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朱*4与陆**系夫妻关系,生育朱*1、朱*2及朱*3;朱*3未婚,无子女。1993年4月27日朱*2与朱*3签订调房协议书并经公证,约定将各自原有的上海嘉定工业区娄南组**号房屋(以下分别简称665号、666号房屋)相互调换,且朱*3已按协议支付补偿款4,500元,故665号、666号房屋所有权人分别为朱*3、朱*2。1993年12月23日、2001年1月10日、2002年5月20日朱*4、陆**、朱*...(本文书还有4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