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大庆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诉称,2013年2月,被告发出商业广告要约:“消费1万元赠送1万元居然消费卡”,原告据此于2013年2月7日在被告处消费15万元,获得该商家赠送的居然消费卡15万元。该广告具体明确,可视为要约,应当认定该要约为合同组成部分,被告应依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后原告凭此消费卡在被告处消费,但遭到被告拒绝。经多次主张权利无果后,原告投诉至消费者协会,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物合同确定消费金额30万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居然之家公司辩称,1、原告选择诉讼主体错误,原告应当起诉汉诺品牌业主周*东,买卖合同实际是与汉诺品牌业...(本文书还有3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