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武*分行”)与被告刘*、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武*分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鄂010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刘*、晏**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武*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晏**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查明事实。
合同名称及编号:编号为平银(武*)个信额字(2014)第(rl20140****01404)号《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二)签订时间:2014年3月20日。
(三)合同当事人:额度申请人刘*,额度授...(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