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武汉分行”)与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鄂010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武汉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查明事实。
(一)合同名称及编号:编号为平银(武)个信额字(2014)第rl****号《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
(二)签订时间:2014年2月18日。
(三)合同违...(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