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精密带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彩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花、人民陪审员张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江北精密带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我于1996年6月通过顶职换工进入武钢汉阳精密带钢有限公司车间工作。后*,我所在的车间于2000年全面停产。公司为在市场上生存下来,决定减人增效,我于2003年被迫内部歇工在家。经过漫长的等待,公司仍未通知我回去上班。2013年末,我偶然听说我和其他的几个同事已经被公司开除了。我非常惊讶,我的联系方式没有更换过,而且我先生也在公司上班,公司既没有与我们联系...(本文书还有2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