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武汉钢铁江北集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精密带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彩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花、人民陪审员张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江北精密带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诉称,我于1996年5月通过顶我父亲的职位换工进入武钢汉阳精密带钢有限公司车间工作。由于钢材市场的不景气,企业效益逐年出现亏损,我所在的车间在2000年开始减产甚至半停产。公司为在市场上生存下来,决定减人增效,而我正处于怀孕初期,在当年5月份我被迫内部歇工在家。我在2001年到单位申请上班,由于岗位不足,我被迫办理了留职歇工在家。经过漫长的等待,公司仍未通知我回去上班。201...(本文书还有2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