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胡**与被告李**、嘉禾县袁*镇马鞍山煤矿、第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禾县袁*镇马鞍山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嘉禾县袁*镇马鞍山煤矿(以下简称马鞍山煤矿)偿还借款50万元人民币;2.请求判决被告李**、嘉禾县袁*镇马鞍山煤矿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利息数额以借款本金5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日,计78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李**、嘉禾县袁*镇马鞍山煤矿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8日,李**与嘉禾县袁*镇人民政府签订《袁*镇马鞍山煤矿租赁经营合同书》,对马鞍山煤矿进...(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