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左**,永兴隆鑫煤业有限公司(简称隆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左**,被告隆鑫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投资增值款987600元的利息款987600元(利息计算方式:按987600元本金,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1月24日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以后利息按24%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永兴马家一矿作价6800万转让给被告左**,后因合伙纠纷,原告诉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金及股金利润按月息2%支付,2013年7月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增值款确定后增值款与利息一并支付。2017年11月24日,原告与两被告达成...(本文书还有4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