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新疆中企宏邦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逸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诉讼代理人杨*、孙**,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4年4月26日,原告的装载机在被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分公司承建的“腰坝镇岗格嘎查七队温棚建造工程”中负责平整场地。当时约定好每小时按220元的价格支付原告装载机的机械费。原告的装载机自4月26日至5月29日在该项工程中共...(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